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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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性质:

    • 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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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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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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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工程施工总包,从高到低设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首次办理其等级不能超过二级,满足一定业绩后,可按照资质标准配备人员,进行资质升级。

  矿山工程施工总包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1一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二级资质标准

  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7.2.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三级资质标准

  7.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3.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4承包工程范围

  7.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